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以下稱巴方)關于巴基斯坦玉米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巴基斯坦玉米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與研究部關于巴基斯坦玉米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 L.)是指產自巴基斯坦境內,輸往中國僅用于加工用的玉米籽實,不作種植用途。
三、允許的產地
巴基斯坦全境。
四、企業注冊
巴方應對輸華玉米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和日常監管,并要求實施過篩清雜等措施,確保其產品符合相關檢疫要求。由巴方向中方推薦符合要求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經中方審核通過后予以注冊登記,中方將在網站公布相關企業名單并動態更新。
五、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
輸華玉米不得攜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
1 . 大麥條紋花葉病毒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2 . 玉米矮花葉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3 .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4 . 鱗球莖莖線蟲 Ditylenchus dipsaci
5 . 甘蔗白條病菌 Xanthomonas albilineans
6 . 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7 . 墻生藜 Chenopodiastrum murale
8 . 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9 . 銀膠菊 Parthenium hysterophorus
10. 銀毛龍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1.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2. 甜瓜黑點根腐病菌 Monosporascus cannonballus
13. 玉米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philippinensis
14. 高粱霜霉病菌 Peronosclerospora sorghi
15. 玉米褐條霜霉病菌 Sclerophthora rayssiae
16. 棉花黃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 巴方應在玉米生長期內對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進行調查監測,并對田間有害生物采取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發生程度。巴方應向中方提交年度疫情調查、監測報告和田間防治措施等信息。
2. 巴方應加強對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其采取晾曬、烘干、清雜等措施,防止輸華玉米帶有土壤、植物殘體、雜草種子和其他外來雜質。
(二)包裝及運輸要求。
1. 輸華玉米應采用密閉運輸。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和防疫要求,裝運前需對運輸工具進行徹底檢查,防止混入雜草籽、活體昆蟲、其他谷物雜質、植物殘體、土壤等,必要時應作徹底清掃和消毒。
2. 輸華玉米采用袋裝運輸的,使用的包裝材料應全新、干凈、衛生且符合中方進境植物檢疫要求。包裝應以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中方注冊號。
如使用木質包裝,應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三)產品要求。
輸華玉米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或飼料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不帶活體昆蟲、土壤、枝葉等植株殘體,不得故意添加或混雜其他谷物及外來雜質。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巴方應對輸華玉米實施檢疫,對符合要求的玉米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欄中用英文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Maize Exported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巴基斯坦玉米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同時注明該批貨物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及中方注冊號,以及運輸工具編號。發現活蟲的貨物,應在出口前進行熏蒸處理,處理指標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
七、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2.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對玉米實施檢驗檢疫,合格后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 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未經注冊登記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有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現土壤、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發現其他不符合中國進境動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或飼料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將向巴方通報,并根據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企業輸華資質等措施,直至巴方采取有效改進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7月7日
(信息來源:海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