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十條之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據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其他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依法享受。